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曾淑鈴
- 原告廖品豪
- 被告陳立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廖品豪 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立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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