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廖品豪
- 代理人
- 游家雯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陳立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訴字第2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上揭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