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蕭彭玉水
- 代理人
- 廖經晟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金旺租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盧逸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