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林志聖、林錦江
- 原告李友哲
- 被告蔡青峯、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友哲 代 理 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洪楷峻律師 相 對 人 蔡青峯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 對 人 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勞 訴字第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 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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