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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李秀英
代理人
王鈴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林秀英之繼承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0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其訴訟依形式觀之,難遽認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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