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震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建河、莊立仁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7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0991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士林地院於114年4月1日以114年度司執救字第5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8年度司救字第1號、基隆地院108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等分別准予救助在案,足以證明聲請人確實處於無資力狀態,無法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救助,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82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8年度司救字第1號裁定、新北地院107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及基隆地院108年度司執救字第11號裁定可證,足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狀所載內容,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