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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6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賴秋萍

聲請人
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建河、莊立仁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4年7月14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0991號裁定聲明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士林地院於114年4月1日以114年度司執救字第5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8年度司救字第1號、基隆地院108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等分別准予救助在案,足以證明聲請人確實處於無資力狀態,無法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救助,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82號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8年度司救字第1號裁定、新北地院107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及基隆地院108年度司執救字第11號裁定可證,足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狀所載內容,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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