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筑婷

抗告人
崔展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