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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怡君

聲 請 人
SCHEIDER MARK FRANCIS 謝德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真善美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地球村中
英日韓語短期補習班站前分班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勞訴字第38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詳。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8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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