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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6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賴淑萍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確認立法院有法律上利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264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114年度救字第2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6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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