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李嘉緯
- 相對人
-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63號),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然因聲請人頓失工作、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以致生活困難,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頓失工作、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以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離職申請表與資遣通知書以為釋明;又依其起訴內容,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