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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呂俐雯

聲請人
李嘉緯
相對人
中山家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6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63號),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然因聲請人頓失工作、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以致生活困難,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頓失工作、患有極重度身心障礙,以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離職申請表與資遣通知書以為釋明;又依其起訴內容,並非不待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可認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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