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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張博智
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倉直己
相對人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相對人
升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玲玲
相對人
森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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