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張博智
- 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倉直己
- 相對人
- 寬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 相對人
- 升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玲玲
- 相對人
- 森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