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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芳華

聲請人
楊仁雄即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10條及組織章程第16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系爭福委會)之董事長,系爭福委會之捐助章程第10條及組織規章第16條經系爭福委會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召開第13屆第2次委員(董事)臨時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3年12月16日北市勞資字第1136118217號函、系爭福委會113年11月28日第13屆第2次委員(董事)臨時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對照表、修正前後組織規章及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系爭福委會變更捐助章程乙節表示意見,該局函覆該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內容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旨,亦有該局114年2月13日北市勞資字第1146055137號函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福委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系爭福委會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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