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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87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邱淑珍即財團法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聲請人
福利委員會之代理人
相對人
財團法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代理人,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民國78年11月6日北市勞三字第1860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7年2月9日核准發給106證他字第1456號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實際需要而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14年3月11日第十六屆第十七次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委會議決議通過,復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114年7月7日北市勞資字第1146027304號函同意備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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