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23號
- 原告
- 莊國意
- 被告
-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耿子堯
陳倩若
黃依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庭前一週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部分:
1、本件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之具體內容為何(係主張醫療費、精神慰撫金或其他何種費用,請一一敘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為何,並分別列出相對應之證據資料)。
2、請提供最近2年財稅資料,或同意由本院依職權調閱。
(二)被告部分:對於原告於114年7月23日民事準備書狀中主張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1項部分之意見。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