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志洋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雨青
訴訟代理人
吳岡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晉榮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恆愛車有限公司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

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收受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12月8日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提起第二審上訴,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存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且毋庸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