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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46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明耀
代理人
駱蘭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未依法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未完備,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目前之實際住所地為何?該住所地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該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應提出得佐證該處所確實為聲請人實際住所地之相關釋明資料、該實際現居地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現居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若該住所地非為自用住宅,則聲請人應提出該實際住所之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2 請聲請人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按照網站內供當事人下載之書狀範例區內關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之書狀格式「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7-1.html」,重新製作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並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件到院,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 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應備之證明文件: ⑴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原本)。 ⑵聲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⑶聲請人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⑸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自民國112年4月1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函送達之日後)。 ⑹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原本)(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並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保單質借情形,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依約可領回之金額。 4 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曾擔任「紅盤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紅盤子港式茶餐廳」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自109年4月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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