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方婉貞
- 原告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婉貞(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14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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