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亞士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婉貞(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載,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2,14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