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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政哲林志洋吳佳樺

上訴人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被上訴人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建國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陳奕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志洋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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