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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瑋桓陳智暉石珉千

上訴人
林煒盛
被上訴人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芸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上訴不合法

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訴請求被上

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經原審於113年10月4日判決上訴人

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等語,核其

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43萬9,430元(見原審卷

第7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6,120元

,尚應補繳990元。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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