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林瑋桓、陳智暉、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林芷芸
- 上訴人林煒盛
- 被上訴人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林煒盛 被 上訴 人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芸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4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經原審於113年10月4日判決上訴人 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等語,核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43萬9,430元(見原審卷 第7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6,120元,尚應補繳990元。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婉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