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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曾育祺石珉千

上訴人
林煒盛
被上訴人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芸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由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經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嗣後查得上訴人恰於開庭前2天即同年月28日入監服刑,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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