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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林瑋桓曾育祺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林芷芸

  • 上訴人
    林煒盛
  • 被上訴人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林煒盛 被 上訴 人 藝德國際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芸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7月30日由被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經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20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嗣後查得上訴人恰於開庭前2天即同年月28日 入監服刑,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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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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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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