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鄭淨文
- 即被上訴人
- 鄭硯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士捷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孟輝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方威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13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