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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鄭淨文
即被上訴人
鄭硯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士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方威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13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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