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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范智達

聲請人
陳雨司
聲請人
江佩容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李蕙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譽恩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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