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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鄧晴馨

聲請人
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章
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鈞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所為陳述之實際內容,以便確認筆錄內容是否須為更正,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屬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所明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裁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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