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0號
- 聲請人
- 謝賀叡
- 代理人
- 章文傑律師
- 代理人
- 李奕成律師
- 相對人
-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所為選任王政凱律師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按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之董事除聲請人外,尚有董事張連鳳、倪麗惠等人,則相對人尚有得對外代表之人,應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基此,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所為選任王政凱律師為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有所不當,且屬不得提起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參照),惟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僅規定於當事人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自行撤銷之,而未就當事人未提起抗告及不得抗告之情形加以規範,應屬立法疏漏,而是否依當事人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及選任何人為特別代理人,乃法院應依職權審酌之事項,原裁定選任王政凱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既未涉及案件實體之判斷,其性質即與法院職權主義較強之非訟事件雷同,於此情形,自非不得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而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