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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方祥鴻

抗告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上 陳中義
法定代理人
12樓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

告人對本院114年12月2日114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

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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