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瑋桓石珉千李桂英

異議人
李慧曦

莊榮兆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所為109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2項、第3項之規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民事訴訟第486條第2、3、6項、第48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㈧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亦有明定。

二、異議人與相對人臺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9年度國字第3號,下稱國賠事件),異議人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14年6月30日裁定駁回(見本件國賠事件卷二第301-303頁)後,異議人提出「義務告發暨追加被告蕭如儀、林泊欣暨更正、撤銷或廢棄109年度國字第3號114.6.30&歷次裁定聲請書」狀表示不服,但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同年7月29日裁定限期命補正,異議人仍未補正,再經本院於114年8月27日裁定駁回抗告(見本件國賠事件卷二第453-454、469頁)。異議人就本院114年8月27日因抗告未繳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之裁定,再提出「義務告發暨追加被告蕭如儀、林泊欣暨第4次錯誤更正、撤銷或廢棄109年度國字第3號114.8.27三份錯裁&歷次錯裁聲請書」狀表示不服,應認為係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異議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2月4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4年12月20日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異議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表可按,其異議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4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