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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5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賴秋萍

聲 請 人
陳鴻洲
代 理 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顏北辰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履行協議等事件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程序時,證人袁崇山就其所見閎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碁公司)與原告間之債務關係,及林為廣承認閎碁公司積欠原告金錢過程之完整陳述,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係於聲請期間內,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已敘明聲請交付該庭期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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