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方祥鴻陳筠諼趙國婕

聲請人
吳世璿(原名:吳正明)
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聲請人
陳靖婷(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靖文(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靖淇(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拾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三二一九二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三年度再字第一一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對伊之財產強制執行,該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3219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後,並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查封聲請人所有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土地,聲請人已就系爭判決向本院提起113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可供參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向本院提起113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合於前開法條規定。又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307元,及自8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有相對人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而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遲延受償之利息損失,即自停止執行時起至本案訴訟即再審之訴訴訟終結止之利息損失,本院斟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又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係由本院辦理,因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以上共計6年,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獲准停止強制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6年。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故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60萬4,592元【計算式:201萬5,307×5%×6=60萬4,5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以60萬4,592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