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 原 告
-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東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哲律師
- 戴伯軒律師
- 駱怡雯律師
- 被 告
-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8萬8,171元(本金2,999萬9,119元+起訴狀附表1所示給付日翌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4月10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688萬9,052元,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