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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原 告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東
訴訟代理人
林維哲律師
戴伯軒律師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8萬8,171元(本金2,999萬9,119元+起訴狀附表1所示給付日翌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4月10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共688萬9,052元,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5,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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