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4號
- 原告
- 艾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宏旗
- 被告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益
上列兩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47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7,529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114年4月10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7,5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