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 原告
- 汪美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450萬元。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算為新臺幣450萬元。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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