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張志豪、林志鵬、陳長琪
- 原告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迦美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4萬4,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鄭玉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