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0號

給付買賣價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賴錦華

原告
顏麗明
原告
林曉婷
原告
林文光
原告
林文智
原告
林文達
原告
林施桂英
原告
顏秀貞
原告
顏秀玲
原告
顏秀惠
原告
顏朝偉
原告
顏潘阿美
原告
顏璽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玓律師
被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