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李家慧
- 當事人陳建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陳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松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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