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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松崎義雄

  • 原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被 告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萬7,686元(計算式:本金220萬5,000元+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1萬2,686元=221萬7,6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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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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