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宏揚
- 被告
- 台灣恩悌悌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崎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萬7,686元(計算式:
本金220萬5,000元+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4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1萬2,686元=221萬7,686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