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7號
- 原告
- 廖翊豪
- 原告
- 文以中
- 原告
- 王偉丞
- 原告
- 陳達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金昌律師
- 被告
- 御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郎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7,636元(加計起訴前孳息,計算如附件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38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7,636元(加計起訴前孳息,計算如附件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38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