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林瑋桓
- 原告解緯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解緯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醫富麗康股份有限公司、旺榮發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愛買營業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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