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1號
- 原告
- 興三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嘉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玲律師
張鴻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41號
張鴻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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