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方祥鴻
- 當事人興三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興三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良 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張鴻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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