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王惠民、曾李三嬌
- 原告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伽祥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慶城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羅國豪律師 林奇賢律師 被 告 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李三嬌 被 告 伽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峻漢 被 告 廖丹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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