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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胡欣芸

  • 原告
    百宏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百宏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欣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2,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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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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