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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瑋桓

原 告
百宏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欣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2,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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