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 原告
-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椘上
- 被告
-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東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8萬9041元及違約金138萬元【計算式: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8萬9041元,以及同期間以每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138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56萬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萬9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