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9號
- 原告
- 林湘君
- 被告
- 賴德馨
- 被告
- 吳慈善
- 被告
- 余邦興
- 被告
- 標柱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暨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3萬4,861元(2,934萬+69萬4,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