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鄭懿隆、劉祥生
- 原告懿隆進出口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怡嘉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懿隆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懿隆 被 告 怡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681萬5,863元(計算式:美金22萬4,095.45元×起訴日即民國114年5月5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30.415元=681萬5,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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