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5號
- 原告
- 懿隆進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懿隆
- 被告
- 怡嘉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同)681萬5,863元(計算式:美金22萬4,095.45元×起訴日即民國114年5月5日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30.415元=681萬5,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