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6號
- 原告
- 天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被告
- 黃素月
黃大肯
朱凱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2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時,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應予變價分割,價金均按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兩造持分比例分配。㈡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價金均按起訴狀附表二(原告誤載為「一」)所示之兩造持分比例分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原告就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不動產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所在路段附近房地近年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76萬2,863元(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共計140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124.91平方公尺+陽臺15.09平方公尺=140平方公尺),折合約42.35坪,有建物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3,230萬7,248元(計算式:76萬2,863元×42.35坪=3,230萬7,248元),再按原告應受分配比例5分之2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應為1,292萬2,899元(計算式:3,230萬7,248×2/5=1,292萬2,899),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2萬2,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28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西園路2段民國113年1月至114年7月間實價登錄編號 門牌號碼 交易單價(每坪) 1 ○號10樓 823,488 2 ○號13樓之3 819,960 3 ○號 645,140 平均 762,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