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劉東嶽
- 原告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泰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嶽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霈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