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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三大儀錶有限公司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三大儀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金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被 告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霖 原告因請求土地價金差額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9萬 元,應繳裁判費19萬5,8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5,3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9萬5,35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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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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