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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原 告
愛留彼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2,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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