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呂宗達、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呂宗達 被 告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股東臨時會所為之決議不成立。核原告請求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訴之聲明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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