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5號
- 原告
- 何侑航
- 被告
- 林志燦
- 被告
- 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銘
- 被告
-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少謙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7,260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