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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
被告
樂鞦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雅涵
被告
瑋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文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萬3,344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605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7,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8萬8,000元) 1 利息 558萬8,000元 113年10月22日 114年1月23日 (94/365) 3.6078% 5萬1,919.9元  2 違約金 558萬8,000元 113年1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62/365) 0.36078% 3,424.5元  小計       5萬5,344.4元 合計        564萬3,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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