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邱煥文
- 被告
- 樂鞦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雅涵
- 被告
- 瑋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文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萬3,344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605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7,1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58萬8,000元) 1 利息 558萬8,000元 113年10月22日 114年1月23日 (94/365) 3.6078% 5萬1,919.9元 2 違約金 558萬8,000元 113年1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62/365) 0.36078% 3,424.5元 小計 5萬5,344.4元 合計 564萬3,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