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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力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吳敏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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