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
- 原告
-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忠詒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力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吳敏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3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力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吳敏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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